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我校在籍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违法、违规、违纪简称为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受到下列治安处罚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二周以上者,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凡构成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学生违纪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按被处理学生的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同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六条 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至毕业离校日止)。察看期间,若能认真改正错误,可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可以解除察看。若在察看期间,无明显进步,需延长察看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和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后,其各方面表现优良的学生,在毕业前可申请撤销处分(学生在毕业年级所受记过以下处分不予撤销,学生在三年级及其以后受留校察看处分不予撤消)。其条件是同时具备如下(一)和(二):
1、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并有改正的实际行动;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3、受处分后各学年综合评定德育成绩均为优良;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
1、受处分后综合评定名次列本专业年级前50%;
2、受处分后获一次以上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一次以上校级先进个人称号;
3、具有其他突出表现或为学校赢得荣誉。
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进行评议后,按照程序逐级办理,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处分,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