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为多少?
按照“招投标”运行机制签订合同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含2年的宽限期和小于等于4年的还款期)还清贷款本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2年的宽限期”指:由于考虑到贷款学生刚毕业,经济条件有限,立刻还款仍有困难,银行给予两年的宽限期,毕业两年后务必及时逐笔还款,需要提醒的是这两年的宽限期中贷款正常计息;“小于等于4的还款期”是指:由于各个贷款人所贷款笔数不同,还款期限也将1-4年不等。示例如下:
1.贷款人小王05年入学,09年毕业,在校期间每学年各贷一次款。按上述规定,小王可以享受为期两年(需贷款人自付利息)的宽限期,从2011年开始逐笔还款,也就是说小王务必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分别归还小王在2005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的贷款和利息。像这样的情况,小王共有两年的宽限期和四年的还款期。
2.同样以小王为例,如果他上学期间仅在大三、大四贷过两次款。按规定小王同样享有自付利息的宽限期两年,仍然从毕业后两年,也就是2011年开始还贷。具体说应该是2011年和2012年分别归还小王在2008年和2009年的贷款和利息。像这样的情况,小王便共有两年的宽限期和两年的还款期。
二、如何计算贷款利息呢?
目前,我国个人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参考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决定贷款利率。简单地说,在计算个人贷款利息时,一般会采用按月计息。按月计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月利率×月数。由于贷款利率是不断变动,有所调整的,因此想精确的计算出贷款利息,便涉及到具体的贷款时间(如非整月数,余数为几天零几小时几分钟),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下面就针对我校贷款学生的实际情况,就贷款到期利息的计算加以粗略说明,仅供学生参考。
1.在贷款期间,贷款利率没有调整的情况下:
仍以我校05级贷款人小王为例,小王在校期间只在2006年7月20日贷过一次款,贷款金额6000元, 2009年毕业,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7月20日。那么如何计算他的应付利息呢(已知贷款期间银行的贷款年利率一直为5.85%,没有进行任何变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中规定,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21日(含2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
根据月计息的计算公式:利息=本金×月利率×月数
得出小王需要付给银行的利息为:
利息=本金×月利率×月数
=6000×5.85%/12×22
注:月利率=年利率/12个月
这里的22个月是指从甲自取得毕业证书即2009年9月21日(含21日),到还款日2011年7月20日间的月数,显然为22个月。
2.在贷款期间,贷款利率有所调整的情况下:
由于在实际情况下,每年的贷款利率都会有所调整,或增或减,情况不一。如果贷款人在校期间曾多次向银行贷过款,由于贷款时间跨度大,很可能就会遇到银行利率调整的情况,导致利息计算起来极其复杂。为了避免因利息计算的误差造成无意识的“恶意欠款”,给自己的个人征信系统添了污点,校方只提供给还款人一条简明通用、保险有效的还款原则,即“就高不就低、多存为宜”(仍以贷款人小王为例):
(1)如果贷款期间利率平稳上升,已知贷款利率2006年为5.85%,在贷款到期时,即2011年上调至6.93%。那么小王应付多少利息呢?根据月计息的计算公式(利息=本金×月利率×月数),月利率应以还款时的现行利率为准。即体现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如果贷款期间利率呈下降趋势,在2011年贷款利率下降到5.05%,其他条件同上。显然如果再用2011年的利率计算利息就会造成还款不足,因此为了避免麻烦,校方建议多存入银行200-300元,即体现了“多存为宜”的原则。
之所以“就高不就低、多存为宜”,是因为银行划扣本息,都为计算机自主运行,如果贷款人存入银行的还款多于应还金额,计算机只会划扣你的应付金额,余下的贷款人可自行取出。如果不足,哪怕是只差1毛钱,计算机也会认为你是还款不足,如果还得不及时,你很可能就会被列入“恶意欠款”的黑名单中。所得所失,不言而喻。
补充说明如下:
1.利率调整的处理。一般来说,如果在贷款期内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个人贷款利率要根据期限进行相应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2.罚息的计算。如果发生拖欠,未能按期偿还银行借款,银行要收取罚息。如果在还款期内拖欠本金,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按日计算罚息;如果是拖欠利息,要按贷款合同利率按日计算复利;如果全部贷款到期后拖欠本金,要按罚息利率按日计算罚息,拖欠利息要按罚息利率按日计算复利。目前,对个人贷款而言,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该贷款合同日利率上浮30%~50%执行。因此对于借款人来说,应尽可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额外支付利息。
三、什么是贷款展期?
因读研继续深造而不能及时还贷的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人需要在贷款到期日前二个月自行到银行办理展期。展期最长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仍以小王为例:
小王在攻读本科过程中于2006、2007、和2008年七月各贷款一次。2009年本科毕业后顺利考上研究生,但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不能按时还款,于是选择办理贷款展期。按照规定,小王2006年的贷款于2011年9月到期,按月计算他这笔贷款的期限为62个月(从2006年7月-2011年9月),也就是说办理展期后小王2006年的贷款期限最多可以延长31个月,即可以到014年4月归还贷款和利息。(注:展期只能延长贷款期限,贷款利息照常计算;贷款利率应按照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贷款期限合计的贷款期限的对应期限的利率执行)
注意:
1. 展期每年只能办理一次,如果像小王这样有多笔贷款的,应 该办理逐笔展期。
2. 因休学或留级等特别情况造成延期毕业的不能办理展期。
3. 办理展期需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25-83580175,025-83580120,025-83580173
四、如何还款?
还款方式大体可分为提前还款和按时还款。
1.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国家和学校所提倡的还款方式。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后全额负担利息,因此只要条件允许,贷款人应尽量积极提前还款,早日从债务中解脱出来。在贷款到期日前归还贷款都属于提前还款。
如需提前还款必须本人(或委托他人)于正常工作日到银行的消费信贷部办理即可。
工行城东支行的地址:南京市中央路308号(中央门长途车站对面)
联系电话: 025-83580175 025-83580120 025-83580173
2.按时还款
为了使个人的征信系统不留污点,没有能力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应努力按时还款。按《还款协议》约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应付利息可参照上述“利息说明”来计算。具体操作如下:约定还款日期前2-7天,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主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从账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特别提示:
1.国家助学贷款的个人信息、还款记录和其他有关信息已经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查询和使用,上诉信息将被用于留学、创业、购车、购房等贷款申请和申办信用卡的审核,并将对其产生重要影响。
2.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在2006年4月以后申请到贷款的同学,需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先归还一半本金及应付利息的一半。到期日在归还余下的本金和利息。示例如下:
学生甲于2006年2月20日向银行贷款6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1年6月20日,按照以上规定,学生甲必须在2011年5月20日前先在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3000元,在贷款到期日前再存入余下的本金和利息的一半(利息计算可参照以上说明)。
五、国家助学贷款有何注意事项?
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人应认真阅读《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文本,告知情况变化、切实履行还本付息等相关义务。
(2)如遇到国家或省有关政策的调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和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3)贷款学生必须在毕业离校前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4)对不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公告催收。
(5)借款学生个人信息和借还款记录将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违约人的个人资信及个人信贷业务将受到影响和限制。
(6)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应及时向经办网点查询和核对账务变动信息。
个人征信系统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个人信用记录
同学们,"诚信"是人生路上最宝贵的基石,是职业生涯里最耀眼的名片。为了不让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留下抹不去的污点,请同学们切记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时足额还款。
个人信用记录是笔无形的财富,除了赢得好名声外,其最大的好处是为个人积累信誉财富,可以用作向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个人方便快捷优惠的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提供帮助。开发银行为每一位借款学生都建立了个人信用记录,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将同学们的个人信用记录定期报送中国个人征信系统。拥有个人信用记录以后,相当于建立了一个个人的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和信用卡透支额,都将收集在个人信用记录中,为你积累信用财富。
在同学们最困难的时候,政府和银行伸出了援助之手,帮助同学们完成学业。同学们应该恪守诚信,在毕业后履行还款义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同时也为个人积累信用财富。
二、中国个人征信系统
中国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系统。其信息包括三大类: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三是信用卡信息。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没有按照协议协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法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只要违约学生毕业后有了工作,在银行开办了工资账户,他的信用信息就会在个人征信系统里留下记录,很容易就能被找到。另外,所有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也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中,并成为其今后办理信贷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1)失约惩戒: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2)失信惩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发银行将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学生采取以下措施:
① 将违约学生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一旦不良信用记录被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将直接限制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卡、购房、购车贷款等几乎所有与金融机构有关的金融产品的申请与使用;
② 将违约学生信息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并向违约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这将对违约学生的就业,参加各种社会招聘考试等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③ 违约情节严重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违约案例 案例1:2005年郭先生在校期间向国开行申请并获得助学贷款5000元。2007年他毕业到外地工作,抱着侥幸心理,他一直拖欠助学贷款利息。高校和国开行通过电话、QQ群、寄送信函、请与其同乡的在校学生专程上门拜访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他。2010年,郭先生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遭到拒绝,原因是征信系统中显示其助学贷款利息已逾期两年。于是他赶忙主动联系开发银行并提前结清了5900元的贷款本息,希望能消除不良记录。但现行《征信管理条例》规定该记录仍将被保留五年,这五年里郭先生申请任何贷款都将受到更严格的审核,需要提供更苛刻的还款能力和资产证明,并无法享受任何银行的优惠措施。郭先生对此后悔不已,表示今后将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选自《中国财经报》2011年3月3日)
案例2: 2007年,甲在A商业银行获得一笔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2008年7月甲毕业后,认为自己已脱离学校,新的工作环境中无人知晓其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状况,而且其父母也已移居,A行难以联系其本人和家人,因此,甲连续一年未清偿贷款本息,也未与A行联系。2009年1月,甲所在单位准备派其去外地学习培训,甲为此申办信用卡以备外地学习期间使用。当甲向银行递交申请后,被告知因甲的国家助学贷款存在拖欠记录,银行拒绝了其信用卡申请。甲这才得知个人征信系统已全国联网运行,认识到按约还贷的重要性。随后,甲立即主动联系A行,将拖欠的贷款本息全额结清。(选自《征信系统应用案例汇编》)
专项资助项目——应征入伍与苏北计划
一、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 年起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在高校毕业生入伍后一次性补偿到位。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总额等于每学年补偿金之和:每学年补偿金上限为6000 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上限的按6000 元补偿,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上限的则在6000 元以下按照两者就高原则补偿;补偿学年数按实际缴纳学费的学年数确定、但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
注意以下情况不享受征兵代偿政策:
1.应届毕业生是指当年(在应该毕业的年份)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学生在2009年毕业,2010年参军入伍,那他就属于往届毕业生入伍,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2.如果服役期满后还需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那就属于在校生入伍,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3.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以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4.入伍通知书参军时间如果是8、9月份,可能是以士官或军队干部身份参军入伍,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5.未取的毕业证的在校生入伍,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
征兵偿贷流程如下:
一、2010年起,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全面实施网上预征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高校毕业生完成登记报名并打印出《补偿代偿申请表》,并交相关部门盖章审核,审核流程如下:
1.本校财务处学生收费窗口
2.本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3.当地征兵办公室
4.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
以上部门审核盖章后请将申请表交或寄至:南京市龙蟠路159号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 邮编:210037 联系电话:025-85428788
二、离校前未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并进行兵役登记,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初定兵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征兵部门领取"补报校验码"。学生在大学生预征报名系统中输入补报校验码后,即可进行网上补报名,按规定补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同一)
(先是用邮箱注册用户,然后填报学生信息,完成注册后登陆填写详细学费信息,这时系统会提示输入"12位补报名校验码",然后进入后面的操作)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我省补偿2009年后(含当年)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总额等于每学年补偿标准之和:每学年补偿标准上限为6000 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上限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上限的按照6000 元标准补偿。补偿年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上述基层单位就业后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3 年以上就业协议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终审通过的毕业生将获得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须每年审核一次),每年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其银行账户。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和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 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补偿资格并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苏北基层单位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特别提示: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仍需要严格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还清,否则,对于因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到账时间迟于还款日,而未能及时还款者,经办银行依旧会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