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2019版)
更新时间:2020-01-08 点击次数:1392

经济管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

2019版)

一、总则

    (一)依据《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南林人[2015]3号)、《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考核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南林人[2019]39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以配合学校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学院绩效考核分配制度,促进学院和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

    (三)《实施办法》遵循《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南京林业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考核暂行规定》中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原有津贴分配方案、奖励办法等,发挥绩效工资优绩优酬的激励导向作用。

    (四)《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我院在职在岗的事业编制教职工,曾在我院工作现聘用在校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双肩挑”人员,和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人员。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基本业绩津贴、绩效奖励和重要(重点)岗位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重要(重点)岗位津贴主要是指对部分岗位给予一定津贴奖励,包括杰出人才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党政领导责任津贴和其他职务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考核认定后按月统一发放,不纳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范围。

(一)基本业绩津贴

    主要指以教职工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完成学院和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基本工作量)后享受的业绩津贴。

    1、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包括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公共事务工作三部分,上述三部分在基本工作量中的占比分别为45%45%10%

    (1)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

    参照学校规定的指导性标准,教师需完成的年度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见表1。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的核算,按照《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当量课时计算办法(试行)》和《南京林业大学科研工作业绩点计算办法(试行)》执行。

1 教师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标准

职称

教学为主型

教学科研型

当量课时

业绩点

当量课时

业绩点

教授

450

60

260

160

副教授

450

20

280

100

讲师

400

10

300

50

助教

260

*

260

*

    对于55周岁及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度应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

    各系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地安排教学工作量,除经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批准外,原则上各位教师的最低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本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

    2)公共事务工作

    承担和完成一定的学院公共事务工作,是考核教师基本工作量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除按教学大纲和相关科研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外,教师还应积极参加单位的各项集体活动,努力完成院系交办的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社会服务等相关公共工作任务。公共事务工作的内容要求、统计和奖励方式等,按《经济管理学院公共事务工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要求

    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专职人员、工勤人员)的基本工作量主要是在岗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本职工作以及部门和上级交办的相关任务,保证所聘岗位日常工作的良好运行。

    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都实行坐班制,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爱岗敬业,具备责任意识,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基本工作量考核

    1)学院对本院教职工的绩效工作进行考核认定,并作为学校核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基本业绩津贴的依据。对考核合格的教职工,由学校按月全额发放上述工资部分。考核办法参照《经济管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2)学院对教职工分别进行基本工作量和年度考核。经学院考核认定,对未完成基本工作量(包含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公共事务工作三部分中的任何一部分)要求的教职工,由学校按其工作量完成比例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

    3)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表1所示的基本要求时,应当按1个科研业绩点等同于2个教学当量课时的比例进行抵冲,以完成80%基本教学工作量为下限,补足基本教学工作量为上限。教学科研型教师的科研业绩点不能用当量课时进行抵冲。教学为主型教师的科研业绩点和当量课时不得相互抵冲。年龄满58周岁的专任教师,其基本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相应政策执行,基本科研工作量不作要求。对于近3年进入学院工作的专任教师,原则上超教学工作量不超过表1所示的基本教学工作量的20%

    4)经抵冲后,仍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或《经济管理学院2019年度绩效任务分解方案》中规定的绩效任务要求的专任教师,由学院按其未完成比例扣发学院年终普惠奖,扣发比例如下:

    年终普惠奖扣发比例=0.45*教学工作量未完成比例+0.45*MIN(重要绩效未完成比例,总绩效未完成比例)+0.1*公共事务未完成比例

    对于《经济管理学院2019年度绩效任务分解方案》中规定的重要绩效任务和总绩效任务均未完成的专任教师,取消对其业绩点奖励的学院配套补贴。

     5)学院依据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对学院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工作成效,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服务对象参加考核过程,把教职工和学生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并依据考核的等次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二)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由超教学工作量奖励、超科研业绩奖励、管理和支撑队伍津贴、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奖励、公共事务工作奖励和其他奖励等6部分构成。

    1、超教学工作量奖励。是指教职工在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后超额完成教学工作任务而获得的奖励。

    2、超科研业绩奖励。是指教职工在完成基本科研工作量后超额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而获得的奖励。

    3、管理和支撑队伍津贴。是指学院各系正副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分工会正副主席、实验室正副主任因担任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未享受学校岗位津贴,而发放的职务津贴。

    4、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的奖励。是指学院专职处级党政管理人员,学院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完成规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后,经考核合格获得的奖励,以及实验室专职人员在完成规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后因超额完成的实验工作量而获得的奖励。

    5、公共事务工作奖励。承担和完成一定的学院公共事务工作,是学院教职工完成基本工作量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对教职工在完成学校、院系交办的除本职岗位工作以外工作任务的奖励。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基本业绩津贴分配

    基本业绩津贴与所聘的岗位类别(教师、管理人员、实验室专职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和岗位等级相对应,由学校规定的当年度基础值乘以相应岗位等级系数确定(见《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附表3),并由学校按月统一预先发放至教职工个人帐户。

(二)绩效奖励的分配

    1、绩效奖励将由学院根据学校当年年终核算下拨的绩效奖励总量以及学院当年社会服务创收实际情况实行二级分配,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当年核拨总量的20%。其中,学校当年核拨的调控补贴,主要用于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系正副主任、党支部正副书记、分工会正副主席、实验室正副主任等年终分配,以及学院公共事务工作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2、对专任教师岗位的超教学工作量奖励、超科研业绩奖励、管理和支撑队伍津贴,原则上按学校当年年终核拨时的计算方法,由学院认定核算后发放给相关教职工。

    3、专任教师外其他人员的奖励,按不高于当年核算的全院专任教师超工作量奖励总量的中位数值发放。管理岗位人员和实验室专职人员承担本岗位职责外教学任务,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须征得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兼课资格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负责审核。授课须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年承担教学工作量用于计酬部分不超过120个当量课时。

    4、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聘用在学院工作的辅导员,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在教师岗位系列和管理岗位系列选择享受基本业绩津贴。选择教师岗位系列,减免教师(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三分之二,用于计酬的超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个当量课时。

    5、聘用在教师岗位且具有副处及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和聘用在学校的“双肩挑”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在教师岗位系列和管理岗位系列选择享受基本业绩津贴,均减免教师(教学和科研)基本工作量的二分之一,用于计酬的超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20个当量课时。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6、新引进人才和其他当年进入学院工作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发放绩效工资。引进人才和新进教师工作的第一年,其绩效工资没有教学科研基本工作量的要求,但须完成学院交办的教学科研和专业学科建设等工作任务。

    7、经学校或学院同意公派到国(境)内外进修、访学、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等的人员,在批准的期限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和绩效奖励按学校相应规定发放。

    8、由学校或学院派出援外、援藏、援疆、科技副县(区、镇)长、博士服务团、扶贫和上级主管部门借用等工作的人员,在派出期间,不受基本工作量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绩效奖励按全院教职工当年核算的超教学科研工作量奖励总量的中位数计算发放。

    9、教学、科研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两年内若工作量不满的,可以申请减免工作量。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二年期间(满58岁),减免20%基本教学工作量;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期间(满59岁),减免30%基本教学工作量。享受此减免政策的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必须办理退休手续。

    10、学院返聘或外聘教师仅限于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平均工作量的院系。返聘或外聘教师须经学院领导同意,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后,报人事处核准聘用,课时费由学校统一支付,所聘课时不计入学院教学工作量。返聘和外聘教师课时酬金的标准为:教授65/当量课时,副教授60/当量课时,讲师55/当量课时。

    11、对于长期外出兼职、以学校(院)名义自办各类经济实体的,需经学院批准同意。该类教职工的创收提成比例及其工作量的计算和绩效奖励的发放办法,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或学院另行制订。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的其他政策规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中的其他政策规定及有关具体情况的处理,参照《南京林业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六章规定执行。

(一)病事假等的处理

    1、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年休假、婚丧假等假期待遇的,其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受影响。

    2、当月病假15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扣发其当年总额的1/24;连续病假满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从病假之日起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扣发其当年总额的1/12

    3、当月事假满5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扣发其当年总额的1/24;连续事假满1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扣发其当年总额的1/12

    4、一年内,病假累计每满3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扣发其当年总额的1/12;事假累计每满10 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1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扣发其当年总额的1/12

    5、非坐班制的专任教师因病假、事假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的按上述规定的一半执行。

    6、长病假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纳入其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公病假除外)原则上不再发放。

    7、因患癌症、精神病症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原则上予以照顾,不影响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二)其他情况的处理

    1、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2、教职员工如违反学校规定,出现渎职、失职、寻衅闹事、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或有其他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酌情停发1-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受学校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34612个月的基本业绩津贴;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分别扣发本人受处分当年的345612个月的基本业绩津贴。受双重处分的,按较重处分执行。

    3、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人员,次年从考核结果备案起停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人员,次年从考核结果备案起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停发期间,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基本业绩津贴和绩效奖励一并停发。未经学校同意,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人员,停发所有奖励性绩效工资。

    4、教职工在被停职审查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暂时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停发。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核算。

    5、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核算发放退休费。

    6、经批准调离学校的人员,从批准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7、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五、附则

(一)本办法在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基础上,于202017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