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11-19 点击次数:3399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简称“宿舍网”)的管理,保证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网服务对象为全体在校住宿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宿舍网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助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进行规划、建设、安装、运行控制、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宿舍网的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网络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循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第二章 接入与销户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都可接入宿舍网:
㈠ 所在宿舍上学期卫生达标;
㈡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上学期考试未出现不及格科目;
㈢ 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
㈣ 按规定已办理全部申请手续;
㈤ 所在楼栋宿舍网已建设完成。
第六条 办理接入申请的程序
㈠ 填写申请表;
㈡ 学院审核;
㈢ 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七条 宿舍内任何一台计算机需要上网必须单独申请。同一宿舍有多台计算机需上网,应自行购买HUB转接。
第八条同一宿舍的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不分进住早晚、联网先后。
第九条上网的计算机、网卡和网线等费用自理。上网收费标准按南京市电信公司现行规定,为每小时1元。接入宿舍网不收任何费用。
第十条 销户。凡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即取消宿舍网络接入:
㈠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㈡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㈢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㈣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㈤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㈥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㈦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㈧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㈨ 散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㈩ 未经允许,接入宿舍网或使用宿舍网资源的;
(十一) 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增加宿舍网功能的;
(十二)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十一条 终止接入。凡是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本学期上网。
㈠ 跨宿舍用网线进行计算机联网的;
㈡ 宿舍内因为上网发生矛盾纠纷的;
㈢ 学期内宿舍或个人违纪累计被学校通报三次的;
㈣ 学期内宿舍卫生不达标累计被学校通报三次的;
㈤ 上学期该宿舍内学生有2人或2人以上出现学习不及格现象的;
㈥ 宿舍内出现违章用电行为的。
第十二条 使用者中途停止上网,必须办理销户手续。学生毕业,自动终止接入并销户。

第三章 宿舍网使用者(用户)权利与责任

第十三条 宿舍网使用者(用户)不得利用宿舍网侵害或剥夺他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人身权利。如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补偿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宿舍网使用者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方法和当前运行状态;有权反映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向有关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 宿舍网使用者必须对自己过度使用网络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宿舍上网而旷课、迟到、早退,影响正常学习。
第十六条 宿舍网用户不能私设或盗用IP地址,违者则予以切断、取消用户资格。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指定使用的IP地址。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通过宿舍网架设具有不良用意的服务器,擅自对外提供网络游戏网站、网络论坛等各种网络信息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宿舍网的全面管理。
㈠ 调试宿舍网的相关工作;
㈡ 审批、监督宿舍网中重大信息服务项目;
㈢ 进行宣传教育;
㈣ 处理宿舍网相关的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宿舍管理科(简称“学管科”),负责宿舍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㈠ 学生入网的审批;
㈡ 入网设备的确认;
㈢ 收集反映意见、建议和问题;
㈣ 督促、检查宿舍网上网情况;
㈤ 按相关规定终止上网及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由专人负责本院学生的宿舍网的管理工作。
㈠ 审批本院学生入网申请;
㈡ 宣传、教育本院学生正确使用宿舍网;
㈢ 监督、检查本院学生宿舍网上网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
㈣ 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处理本院学生的宿舍网有关事务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南京电信负责宿舍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及时解决宿舍网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管科、南京电信对发生或发现宿舍网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事件或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宿舍网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保密部门和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工作部(处),南京电信应予以密切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宿舍网每天开通时间为10∶00—22∶00。上课时间,不得上网,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勒令改正、停止入网、取消入网资格一学期等处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宿舍网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学校保卫处和公安部门追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