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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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维护宿舍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作如下规定。
1、用电应本着安全、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开无人灯、长明灯。
2、周一到周四及周日供电时间为为6:30~23:00;周五、周六为6:30~24:00。
3、按有关文件规定,学校配给不使用电热水器的学生宿舍免费用电量为每生每年80度电,学校配给使用电热水器的学生宿舍免费用电量为每生每年320度电。免费指标按学期配给,当学期有效,寒暑假不补贴。超过部分由学校按成本收费,由学生自付。寒暑假用电单独结算,用电为有偿使用,采用预付费制,假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
4、学生公寓用电管理使用智能用电管理系统,购电方式采用预付费制,当宿舍电量≤15度时,公寓中心将及时通知,需要购电的宿舍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及时购电。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时间天气、温度等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供电时间,遇重大节假日供电时间也将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禁止私接电源及使用各种违禁电器。发现电器设施损坏,及时到公寓管理员处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