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定向、委托培养、人事档案不在学校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和奖励比例见表1和表2,学校根据学院可参评研究生的人数核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学院按照学校分配名额,根据各班级可参评人数下放各等级学业奖学金名额。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奖励比例
年级 |
等级 |
奖励标准(元/生.学年) |
奖励比例(%) |
一年级 |
一等 |
14000 |
100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8000 |
20 |
二等 |
14800 |
50 |
|
三等 |
10000 |
30 |
表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奖励比例
年级 |
等级 |
奖励标准(元/生.学年) |
奖励比例(%) |
一年级 |
一等 |
8000 |
X(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 |
二等 |
4000 |
100-X(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 |
|
二、三年级 |
一等 |
12000 |
20 |
二等 |
8000 |
50 |
|
三等 |
6000 |
30 |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此期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院根据学校要求,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其中学科带头人必须参加)、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团委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制定每年评审工作实施计划、公布评审结果、汇总评审工作情况、统一保存评审资料等。
第十条 班级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可同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由班主任、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及研究生代表共6-8人组成,负责班级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评定原则:以综合测评为主,同时兼顾各专业具体情况,确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奖人选报学院审核。(综合测评德育分低于60分者或有课程考试不及格者自动归入三等学业奖学金;综合素质得分为0者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班级上报情况,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本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安排,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评审期间或评审之后,如发现参评研究生有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者其它违法行为,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学金的要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