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2-02-20 点击次数:2942

(经2011年3月25日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10月8日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按照《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校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私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校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年初向校基金会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领导校基金会财务工作,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季、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聘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基金管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兼任出纳。接受会计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校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帐户。本会严格按照《南京林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六条 校基金会及学院(部门)设立的各类基金在校基金会资金管理部单独建帐,按基金设立单位即校基金会、学院或部门分立帐户,由校基金会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校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按捐赠的方式和性质不同,校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出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每年年初由基金会秘书处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交财务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依据。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临时性开支,由秘书长写出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第九条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列明的使用范围、金额执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由基金会按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条 按照《基金会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在捐款到位后,奖励金额须报理事长审定,由基金会负责人签字,财务进行支付(须按国家相关政策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基金设立单位每年用于管理费(基金设立单位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费用支出)列支的金额不能超过该单位各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主要用于支付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食宿、组织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等。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可累积使用。直接进入校基金会的各学院(部门)所设的基金和由校基金会划转到校财务处的基金款项,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基金会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南京林业大学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的财务规范: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基金,由校基金会根据协议中列明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划转校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财务处帐户上开支;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基金,由基金设立单位根据自身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计基金项目,由校基金会根据其设计的用途、使用范围、金额等,划转校财务处,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财务处帐户上开支;列支管理费的基金,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后在校基金会帐户上开支。学校基建类项目的基金,由校基金会划转校财务处,校财务处按捐赠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 留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动本基金收益按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拨至学院(部门)指定的基金项目。超过存款利息的基金运作收益计提为学校非限定性基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门)不通过基金会而直接进入校财务处的社会捐赠款项按《南京林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管理:已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款项,学校提取10%的管理费用,再划拨至接受款项的各学院(部门)账户开支;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及用途的捐赠(赞助)款项,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校基金会、学院(部门)募集的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捐赠资金,若原因特殊,不能以校基金会名义接受捐赠的,须经校基金会认定,在校财务处帐户下设立相应账户,学校及校基金会不计提基金管理费。按规定的受益对象范围和用途,由基金设立单位指定负责人签批,在校财务处相应帐户上开支。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原则。按“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实施资金运作。促使资金保值、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补充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增加教育基金本金。

第十八条  资金资助程序。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条 资金核算。各项基金由校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基金由相关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校基金会具体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可由校基金会会同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捐赠款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校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