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2-02-17 点击次数:57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校本、专科学生。为体现高等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科(简称学管科),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宿舍卫生、纪律、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宿舍调整安排、家具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等)。同时,学管科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管科在各公寓楼设立管理办公室,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学管科将围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凡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由学管科统一安排住宿。学管科根据宿舍资源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统一制作床卡。床卡为住宿学生在公寓居住的唯一有效证明,请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未经学管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体检结果后,须在两周内到学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到学管科登记,以便安排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后向学管科申请住宿其床位。
    第十条  对因毕业、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学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没有办理的,将视为自行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管科提出申请,学管科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转专业或转院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科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学管科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学管科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学管科根据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对因为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管科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五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管科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假期学生须相对集中住宿(不少于3人/间),无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学管科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房间门窗、家具等公用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经清查过的房间,由盖楼栋管理办公室出具学生宿舍家具清查单,学生凭此单到学管科办理离校盖章手续。
                        第三章  学生公寓安全防范规定

第十七条 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等。严禁在宿舍内焚烧信件、杂物等。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使用的电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如: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硫酸等)、严禁在宿舍内携带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二十条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宿舍内无人时,须关好门窗。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一条 门锁由学管科统一安装,学生不得自行换锁。如发现学生私自换锁,学管科有权更换。宿舍钥匙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须妥善保管。新入学的学生,由学管科发给钥匙。毕业、退学、外出住宿等需要办理退房手续的,应在办理退宿手续时,将钥匙交回学管科。宿舍调整时须交回原宿舍钥匙,方可换取新宿舍钥匙。钥匙遗失,申请更换新锁的宿舍,在学管科登记后,由学管科统一更换新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配制钥匙,如发现私自配制钥匙,学管科有权予以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多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防遗失;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如计算机等),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栋时要凭有效证件登记。如有需要,学生可以将贵重物品寄存到门卫室。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外抛砸各种物品等。

第四章  学生公寓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公寓楼夜间23:00熄灯及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一小时)。严禁迟归和夜不归宿。对于迟归者,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公寓。

第二十五条 宿舍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宿舍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学校根据各公寓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宿舍布置规范,要求如下:
   1.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2.墙面清洁,无蜘蛛网吊灰,布置要统一、美观、健康,允许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进行一些不破坏墙体、不影响整洁的装饰设计。

3.床面不堆放杂物,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的一侧;各床上蚊帐及帐杆须齐高。

4.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计算机和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书架内书本、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书桌下鞋子及其他物品放置整齐。

5.保持地面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无痰迹,果壳废纸等应放在纸篓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严禁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6.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物。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物(如电开水器、洗衣机等),保持宿舍内的公用区域的整洁,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用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自觉保持宿舍区的安静。公寓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自修时间(周日18:00~周五17:00)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吵闹、高声播放音响、不进行娱乐性的活动(如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不在宿舍区内熏酒、赌博、聚众闹事。

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在宿舍区从事租赁、修理、代销、直销、促销等经营、宣传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严禁在宿舍区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学校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宿舍区内组织的任何集体活动须经学工部们批准。严禁在宿舍内观看、收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健康书刊、影碟、网上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床卡为学生在公寓内居住的唯一有效证明。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及床位。

第三十条 严禁进入异性公寓。如确需进入者,须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学管科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一条 自行车应按规定地点停放整齐,禁止将自行车带入公寓楼内。

第三十二条 遵守计算机的使用规定,个人负责计算机的安全防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三十四条 积极参加达标寝室(楼幢)、星级宿舍、文明宿舍的评比。

第五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遵循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1、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

2、南京籍学生,因特殊原因确需回家住宿的,必须按本规定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因本人患病或家长陪读等特殊原因需申请校外住宿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4、凡申请回家住宿的学生必须按期交清学费,欠费者将不予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5、凡申请回家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每年5月1日至7月1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申请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6、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

①具备申请资格的学生可凭书面申请到所在学院领取《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②学生按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并经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同意的有关材料;

③若在校外住宿须写清详细住宿地址并提供家庭及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

④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审批手续;

⑤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须在本学年最后一周内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并由学生本人携带退宿手续证明到财务处管理科办理下学年停收住宿费手续;凡不及时办理停收手续者,已收的住宿费一律不退;

⑥审批表一式四份,所在学院、财务处、学生宿舍管理科、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⑦学生校外住宿家庭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科登记备案;

⑧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

7、学生因回家住宿而发生的一切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由其本人承担。

8、回家住宿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和年级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

9、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学生正常用电,规范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1.用电应本着安全、合理、节约的原则,不开无人灯、长明灯。

2.按有关文件规定,学校配给免费用电量为每生4度/月,每年以10个月计。为提倡学生养成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免费指标按学期配给,当学期有效,寒暑假不补贴。用电超过补贴数由学生自付电费(由本宿舍成员分摊)。寒暑假用电单独结算,用电为有偿使用,采用预付费制,假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

3.周一到周四及周日供电时间为:6﹕30~23﹕00;周五、周六为6﹕30~00﹕00。

4.学生公寓用电管理使用智能用电管理系统,购电方式采用预付费制,当宿舍电量≤15度时,学管科将及时张贴通告,需要购电的宿舍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及时购电。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不同时间天气、温度等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调整供电时间,遇重大节假日供电时间也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 禁止私接电源及使用各种违禁电器。发现电器设施损坏,请及时到楼栋管理员处登记报修。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否则后果自负。非学生公寓配备的家用电器(如饮水机、冰箱、洗衣机等)不得搬入宿舍。

第七章  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计算机安装使用资格

1、大学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宿舍中安装和使用计算机。

2、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者不得申请安装使用计算机。

3、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期末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经所在学院要求,可以暂停其使用计算机。

4、申请安装计算机的学生须是上一学期的达标寝室成员,已安装计算机者,如本学期寝室未能达标,学校将暂停其下学期使用计算机。

第四十一条 申请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的手续

1、申请人到学管科领取并填写《学生宿舍安装计算机登记表》。

2、经所在年级辅导员核实成绩、签名、盖章。

3、最后到学管科办理计算机进入公寓手续。

4、办理手续的时间为每月1日~10日。

第四十二条 违纪责任

1、严禁在计算机上播放各种不健康的光盘;使用计算机上网时,不得登录不健康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和不健康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2、不得使用计算机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

3、除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时间(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五下午17:00至周日下午18:00), 不得使用计算机观看影碟、玩游戏或从事其它任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若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用计算机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4、必须接受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检查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对于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者,将停止其计算机使用资格,并勒令将计算机搬出宿舍。

5、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否则将取消其使用计算机资格。

6、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拥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7、如发现申请人在申请安装计算机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如成绩不属实、冒名顶替等),将取消申请人安装使用计算机资格。

第八章  达标寝室(楼幢)检查评比办法

第四十三条 达标寝室(楼幢)评分标准

一、宿舍达标评分标准

(一)寝室卫生整洁评分标准

  宿舍整体布置整洁,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接受检查文明礼貌热情;门上观察孔、室内玻璃干净明亮,灯具、门窗无灰尘、无脚印;墙壁、屋顶,干净无积灰无蜘蛛网无乱张贴物,地面干净、无积水、无痰迹、无烟头、无果皮纸屑等杂物;衣物被褥、衣帽保持整齐,被子叠放整洁、整齐定位,鞋子摆放整齐;水瓶摆放整齐、毛巾、书包悬挂整齐,桌凳定位、桌面整洁、凳面干净;行李架、书架桌上物品摆放整齐,床下无杂物;每日清洁制度健全,卫生工具定位,门前、窗下、走廊保持干净。

(二)寝室安全评分标准

   寝室成员不在寝室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等禁止使用的电器,不私自拉电线,寝室中不开无人灯;寝室成员不在寝室内吸烟,不在寝室内点燃蜡烛,不在寝室内焚烧杂物;寝室成员离开寝室随手关门,寝室成员不留外来人员;寝室成员无熏酒闹事、殴打他人行为发生,寝室成员和睦相处,避免口角或手脚冲突。

(三)寝室文明评分标准

寝室布置高雅、整体美观、舒适,有文化氛围;家具上无乱涂、乱贴、乱刻划的痕迹;

    生活用品、文具、书记等个人用品摆放有秩序、协调美观;壁橱内(或行李架上)物品摆放整齐;在不改变寝室内部结构及家具摆放位置的基础上,寝室成员在寝室内做到衣着、举止、言语文明。

第四十四条 达标寝室(楼幢)检查办法

一、卫生检查

1、各幢管理员负责实行不定期检查。每周计算平均分,成绩实行周公布和月公布,学期进行汇总。实行床位责任制,对较差的和较好的寝室及个人(值日制)予以张榜公布。

2、定期检查:每学期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院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并记分公布。

3、学校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分公布。

二、日常安全评分

1、不定期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检查,每周公布一次。

2、对涉及安全的违章行为,无特殊情况24小时内通报。

三、寝室文化布置

每月不定期检查,对布置好的寝室进行表扬、集体合影、张榜公布并实行记分。

第四十五条 达标寝室(楼幢)评比办法

1、评比过程中卫生分占60%,安全分、文明美化分各占20%,“达标寝室”的最低分不得低于80分。

2、连续两学期获得“达标寝室”的宿舍才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每学年评出70%左右的“文明宿舍”。

3、每栋楼的达标率为80%为“达标楼幢”,低于80%为“不达标楼幢”,90%以上为“优秀达标楼幢”。

4、在《学年目标管理考核》的宿舍文明建设工作评比中,宿舍达标率不低于80%的院系为合格单位,低于80%的院系为不合格单位,有90%的宿舍获得“达标寝室”的院系为优秀达标单位。

5、计算各院达标率方法:

 本院达标宿舍的总间数/本院寝室总间数×100%

6、根据实际情况评出“达标寝室班级”。

“达标寝室班级”评比条件:

⑴在学期评比达标寝室中有80%的寝室评为“达标寝室”的班级。

⑵班级寝室所在的楼层和公共场所的墙壁上无球印、脚印;班级成员无 人在楼层和公共场所乱泼污水,乱丢果皮杂物。

⑶班级各寝室无违纪、违章情况。

⑷班级同学热爱集体、爱护公物,无故意损坏公物的现象。

⑸全班无脏、乱、差寝室。

7、凡是达到“达标寝室班级”上述条件的班级;有90%的寝室被评为“达标寝室”的班级为“优秀达标寝室班级”;100%的寝室被评为“达标寝室”的班级为“标兵寝室班级”。

第九章  “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达标寝室”评比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情况,每学年9月份开展一次“南京林业大学校级文明宿舍”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该宿舍成员年度学业平均成绩在班级所有宿舍前 65%以内。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纪校规及有关公约。该宿舍成员中无—人受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且一学年中对照《大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被罚行为分平均不得超过5分。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寝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卫生检查中,全年平均分在80分以上,并且每周卫生检查均合格。连续两学期获得“达标寝室”称号的宿舍才可参与“文明宿舍”的评比。
    第四十七条  如果寝室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下列行为则取消该寝室该学年“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①因违反公寓管理条例,1人次以上(含1人次)受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②因违反公寓管理条例,2人次以上(含2人次)受到校级通报批评者。
    ③无正当理由夜间迟归2人次以上(含2人次)者。
    ④在日常检查中,因寝室成员在非娱乐时间内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违规娱乐活动被通报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四十八 各学院按照本学院宿舍总数70%上报文明宿舍候选名单至学生处;由学管科综合各宿舍的日常检查情况,严格审核评出年度“文明宿舍”名单。

四十九 对成绩优秀的宿舍授予“文明宿舍”称号,“文明宿舍”评比结果与学校三好评比挂钩,文明宿舍的成员或综合测评排在班级前10%的非文明宿舍成员才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的评比。

第十章  学生公寓物品洗涤管理规定

五十 公寓物品的洗涤以一个月为周期进行换洗。凡有传染病者一律不得将公寓物品送交洗涤中心洗涤。

五十一 公寓物品洗涤时,由公寓洗涤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通知有关楼栋学生。公寓物品洗涤好后,学生以宿舍为单位凭学生证到公寓洗涤中心领取。

第五十二条 非指定公寓物品,学生公寓洗涤中心不予洗涤。

第十一章  学生公寓家具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对全校学生公寓家具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各项设施。不得私自拆卸、移动、调换、搬出宿舍内的家具。不得多占家具或将家具改为它用。

第五十五条 不得私自调换、安装门锁。公务损坏时应及时报修,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非本室的家具未经允许不得搬入。

第十二章 学生公寓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收看电视节目,同宿舍成员应协调好对不同节目的收视要求;严禁私接电视电源、天线和其他录放设备收看电视。

 第五十七条 电视机调试定位后不得擅自移动,严禁破坏有线电视系统设施,严禁私自拆机调试及更换频道。

 第五十八条 凡造成电视机等有线电视系统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学生公寓床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床卡为学生在校期间在公寓居住的唯一有效证明,床卡信息包括学生居住楼栋、姓名、籍贯、学号、床位和政治面貌六项内容。床卡须妥善保管,不得另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撕毁、污损,学生须按要求悬挂床卡。

第六十条 在校住宿学生实行一人一卡制,床卡悬挂于所属床位的指定位置,以方便学校日常管理需要。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否则将给与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同时交近期一寸证件照(彩色)一张,由学校统一制作床卡。

第六十二条 凡把本人床卡转借他人使用,以及在填写、申请补发床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 南京籍学生因回家或其他原因短期不在学校住宿,需携带床卡到本楼栋门卫室办理请假手续,返校之后到门卫室销假并取回床卡。非南京籍学生因回家或其他原因短期不在学校住宿,需携带床卡及经学院负责人批准的请假条到本楼栋门卫室办理请假手续,返校之后到门卫室销假并取回床卡。如果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在检查中发现学生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手续,将严格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宿舍调整或个人信息变更,须凭原床卡及时到各楼栋管理员办公室申请更换床卡。办理外出住宿手续后又返校住宿的学生需重新申请办理床卡。

第六十五条 学生毕业、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床卡自动作废。

 第十四章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假期原则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六十七条 因考研、家庭经济困难、或因路途遥远难以回家等特殊情况确需留校住宿的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审批备案。

第六十八条 参与学校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校内各单位辅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学生,凭相关部门的证明办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请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申请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学生,均需在每学期学校管理规定放假之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审批。

第七十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原则上要求自主落实住宿房间。为保证留校住宿学生的安全,凡留校学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七十一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严禁留宿外来人员,严禁违章用电,自觉缴纳电费。对于不服从管理、违章违纪的个人,除取消其留校资格外,还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中途离校外出必须向假期留校负责老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五章  学生公寓管理奖惩办法

第七十三条 学管科定期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星级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每学期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达标寝室(楼幢)检查评比办法评比出“达标寝室”。连续两学期获得“达标寝室”的宿舍方可参与学年“文明宿舍”的评比,每学年评出70%左右的“文明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寝室成员方有资格参加学校学年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2 每学年下学期进行星级宿舍评比活动,获得星级宿舍数占报名宿舍总数的15%,获得星级宿舍称号的宿舍占星级宿舍总数前三名的学院为星级宿舍评比先进单位。

3、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宿舍文化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在公寓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酒瓶等杂物;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在公寓内随地便溺;在公寓楼内停、骑自行车。

2、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私自配房门钥匙或调换门锁;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擅自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或夜不归宿;晚上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宿舍内;楼栋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返回寝室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容留异性在宿舍内过夜。

3、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4、在非娱乐活动时间内,在寝室内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6、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烧煮饭菜、点燃蜡烛等明火,危及宿舍安全;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7、在宿舍内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在公寓楼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8、在宿舍内赌博或变相赌博;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公寓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9、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不健康影片者;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者。

10、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其它严重违反宿舍管理条例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违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学管科将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处);取消该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的评选资格;其中,学生党员同时给予党内批评或处分,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本规定有学工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校颁布的《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校园道德风尚,培养合格社会公民和有用人才,确保学生的安全,把管理育人落实到实处。在全面执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前提下,针对我校当前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  对学生违纪事件要“以防为主,措施在先,落在实处,事实明析,责任追究”。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坚持教育,批评从严,处理及时”的方针。
  • 如因学校、学院等组织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迟归或夜不归宿,必须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书记批准,并要出具书面假条备案。
  • 家住本市周末或节假日需要回家居住者,必须到院分团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并且在回校时向院分团委提交由家长签署的证明。
  • 学生公寓晚上正常熄灯后,一次迟归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然迟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 夜不归宿者,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 住校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9月1日施行。原学校颁布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同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