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确认,并已在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建档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3000、2000、1000元三档发放。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恶意欠费;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资助比例下达。学校在接到资助名额后,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和比例,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及时将分配名额下达到各学院。
四、申请、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范围严格控制在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之内,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年9月底启动,11月中旬前结束。评审工作须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初审(资格审查、确定档次)→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报”的程序进行。
1、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校下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召开由全体班主任列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会议,布置本学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2、班主任将《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发至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并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真填写;
3、学院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会议,组织院级初审。根据分配名额、学生困难程度等,研究确定本学院各档次获助学生名单,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人在申请表上院(系)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审核意见,将学生申请表、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附电子表),同时在学院公示上报名单;
4、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申请表和名单进行汇总、复核,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后,分十个月发放,每月按3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打入饭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 1、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2007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