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2-02-29 点击次数:3484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 [2007]108号)精神,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南方学院)在校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万福绪

副组长:杨振华

成  员:高晓琴   吴平平   刘兴根    张晓琴   李  锋

孙松平   李  琴   农春仕   管亚军   侯  波  赵安珍   刘晓平   肖妍玎    金  刚   李新宇侯文军   王  锋   周  纯    周  良   秦天堂   

(二)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为组长、资助工作专职人员、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三)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全体年级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各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认定民主评议时,可结合实际以专业或班级分组实施。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多于年级总人数的10%。学生代表应包括学生干部、非学生干部、特困生等方面学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覆盖本年级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公布。

(四)各学院需将认定工作组及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及时上报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上述组成人员如有变动,需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南京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为家庭平均支付月生活费低于300元,同时参考《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认定标准设置为三档,第一档:一般困难(家庭平均支付月生活费300元—200元),第二档:困难(家庭平均支付月生活费200元—100元,重点向边远艰苦地区倾斜),第三档:特别困难(家庭平均支付月生活费低于100元,包括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启动,九月底结束。严格按照“学生申请→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复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档”的认定程序进行。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全面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年六月中旬,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的第一周,学校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特殊因素等有关情况,分组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重点考虑。

  (四)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学院认定工作组或委托认定评议小组每学年通过交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八、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南京林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