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工作启动
更新时间:2011-12-20 点击次数:1813

 

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科、专业调整情况,决定开展第八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审批工作,新设、增设一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业范围   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专业范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13个学科门类的110个一级学科,   二、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条件   申请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三、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问题   对于学科调整后,原一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博士点调整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一级学科的,设站单位应选择其中一个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实力较强、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较多的一级学科,申报确认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发文确认;对于调整到其他一级学科、且符合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条件的,此次可申报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参加统一评审。凡申报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已招收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评审中不受设站总量限制。比如:某单位设立了历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科调整后,历史学分为考古学、中国史、世界史三个一级学科,该单位应选择一个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实力较强、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较多的一级学科,申报确认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他两个一级学科可申报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新设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请新设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见附表1),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二)申请确认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确认表》(见附表2),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三)原“农业资源利用”、“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动更名为“农业资源与环境”、“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关设站单位不需申请。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五、申报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通知本地区、本部门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准备工作。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要求,确保新设增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请申请设站单位将申报材料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四)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于2012年3月31日前报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申报材料内容涉密的需注明,且不需报送电子文本。   联 系 人:薛万里 王芳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邮 编:100716   电 话:010-84207344,010-84208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