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更新时间:2012-03-30 点击次数:3263

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17日)精神,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弘扬教职工团结互助、扶贫帮困、奉献爱心的精神,帮助教职工缓解因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特成立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  会员及入会程序

第二条  凡属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互助会。

第三条  互助会成立之初,入会人员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新进学校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入校次月申请办理互助会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即可成为互助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会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新进学校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入校次月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办理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及交纳方法

第六条  基金采取教职工(在职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个人自愿缴纳、学校资助30万元启动资金、积极争取社会捐助等办法来筹集。

第七条  会员每人每月10元,由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并划拨到基金专用帐户。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八条  成立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其职责是:

(1)制定基金使用办法;

(2)根据基金收缴及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5月份(教职工于2012年5月份开始缴纳互助金)接受患大病教职工的补助申请,研究审批决定基金发放对象和发放金额。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其职责是:

(1)负责受理教职工基金补助申请,汇总材料,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

(2)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张榜公示拟享受基金补助人员的名单,接受教职工监督;

(3)公示期结束后办理基金发放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基金由财务处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结算一次,帐务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汇报基金使用情况,校财务处负责及时汇总基金收缴情况并通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校审计处负责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基金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  会员本人患病或人身意外伤害经校医院批准转至校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癌症、肾病透析治疗不受住院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财务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者可以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补助的会员,必须填写《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持本人有效证件和经校医院审核的本人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的有效凭据、住院治疗清单等,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办理基金补助申请手续,经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补助额视互助基金总额情况,采用会员当年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分段计算的办法:

5001-15000元部分补助20%;

15001-25000元部分补助25%;

25001-35000元部分补助30%;

35001元以上部分补助40%。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等人员;

(2)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急诊医疗中须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备案)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国家规定应该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如营养保健品费、免疫制剂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4)自杀、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并劝其退出互助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林业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情况说明:根据“两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上所提意见和建议做了修改。

1、第二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改为“在职在岗教职工”;

2、第八条(3)改为“每年5月份接受患大病教职工的补助申请”,去掉“因病去世的教职工由其家属,即时办理申请手续”;

3、去掉第十五条(3)“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