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公示办法
更新时间:2013-03-03 点击次数:1813

第一条 为健全我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发展党员 公示 办法。

第二条 公示对象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 公示工作由审批发展党员的党组织负责实施。在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前对审批对象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一般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在公示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公共场所张贴,也可同时在单位的网页上公布。院级党委的公告要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其中发展学生党员的公告还要报送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五条 公示内容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团组织推荐为发展对象的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所在党支部名称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姓名、性别、被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所在党支部名称等。

第六条 要公布群众反映意见的途径,公布院级党组织、校党委组织部等意见箱地点、办公室地点、联系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联系人姓名等。

 

第七条 公示期限一般五天至七天。

第八条 公示期间,负责公示工作的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意见收集。

第九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负责公示工作的党组织在公示时间截止后一周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妥善处理。要认真记录公示反映的意见及对其处理情况。

第十条 对反映问题的群众的姓名要严格保密。群众反映的问题以及处理的结果要在被反映意见人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一条 发展党员公示工作作为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京林业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公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