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13-03-02 点击次数:2824
南京林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我校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精神,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由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学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具体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组织负责人(正、副书记)和行政负责人(正、副院长),必要时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 议题确定与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二)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消费基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的方案等。
  (三)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与重要举措。
  (五)社会服务或对外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本单位下属行政办公室、系或系级教研组(室)、学科干部的任用与培养。
  (七)本单位人事调配、重要的国际交流合作事项。
  (八)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训、年度考核及师生员工的奖惩。
  (九)本单位招生计划、学生就业以及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本单位离退休教职工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二)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三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确定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临时召集。除临时召集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如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关系的人员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四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作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书记和院长会签后印发或上报。
  第十五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召集或主持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在学院公告栏张贴,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

五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如个别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六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党政负责人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