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指以本专科生、研究生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年级或专业设置,班级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可以按班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选举产生的支部正、副书记报院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在任期内,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适时进行调整。
三、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选思想政治素质好、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工作负责、富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的专兼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学生党员担任。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经院级党组织考核合格,享有一定的待遇。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支部工作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支部委员或正、副书记出缺,及时增补。
第十条 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积极、主动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活动方式,坚持原则,讲求实效。多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四、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围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集中性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及时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通过主题教育、上党课、争先创优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在业务学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不断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严格党组织生活、党员汇报、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及时接转党员党组织关系,坚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按规定收缴党费。表扬先进,弘扬正气,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定期考察制度,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上。特别重视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及时讨论研究其转正问题,严把转正关。
第十四条 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要求党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
五、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
第十五条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同时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表扬宣传先进事迹,敢于批评各种不良现象,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勤奋攻读、刻苦钻研,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广大学生团结在党支部周围,团结带领广大学生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和校风建设,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十六条 关心和支持各级共青团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各级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各班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制定,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常委会通过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