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3-03-04 点击次数:3084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学生党员发展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学生党员在学生装中的凝聚力和先锋模范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我校党委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 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上,从新生进校开始抓起,按照“公开发展,群众监督,动态管理”的方针,经过努力,逐步形成一支有凝聚力、战斗力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承认党章、党纲,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平时应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政治学习不得有无缺勤现象。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举止文明,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团结同学,在群众中享有一定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带有任何封建迷色彩的组织和活动。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不得有补考现象。

第九条 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位于中上游。

第十条 自觉遵守《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如在一年内受到院级以上处分,原则上不予“推优”,受校级以上处分取消积极分子资格。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在无故旷课、旷操现象。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模范遵守《经管院学生宿舍卫生及早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个人卫生成绩累计罚分不得超过9分,不允许出现违章电的现象。

第十五条 每学期初,各党支部将参照条例,主要以班级为单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根据各党支部的评议及联系人的考察和同学的反映,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不合格者取消其“积极分子”资格。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同学,不能被定为积极分子,已被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学将视其情况取消其“积极分子”称号。

第十七条 每班积极分子的优秀率约为班级总人数的20%。被定为优秀极分子和支部推荐的同学方可成为团支部“推优”侯选人。

第十八条 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如被取消“积极分子”资格的同学经考察确有改变者,可重新定为“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义务劳动,在应参加的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视情况取消其“积极分子”称号。

第三章 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预审,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经过预审同意后,党总支和党支部即可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讲座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在预备期内,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 在预备期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分者。

2. 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 违反《学生手册》、《经管院宿舍管理处罚条例》等条例被罚行为分累计达10分者。

第二十七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而单位变动时,党总支应当将其教育,考察的情况及时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于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从严要求,出现违纪情况者,一律从严处理,切实保证其在学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的充分体现。

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党组织一定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件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院党总支解释。

第三十一条 条例未尽之处,参照《学生手册》、《经管院宿舍卫生及早操管理条例》等有关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

                                                          二00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