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发展优秀知识分子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任务。联系人是我院党委、各党支部与党外人士的桥梁纽带,联系人应由各支部成员担任。
第二条:联系人要做好对申请入党同志的工作:
1. 联系人应经常向党外人士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定期或不定期跟他们座谈,并积极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
2. 对于提出申请的同志,应有针对性地找他们谈话,鼓励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提醒他们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督促其不断进步。
3. 联系人应非常了解自己所联系的单位积极分子队伍及发展状况,定期填好考察材料,并有义务公正客观的推荐优秀同志参加党校培训。
4. 联系人应做好积极分子的群众座谈会工作,并及时向支部和所在联系单位反馈情况,联系人应向支部汇报的积极分子的综合情况,由支部会议决定是否吸收其为发展对象。
第三条:对于学生支部、入党联系人要协助其所联系的团支部作好“推优”工作:
1. 联系人应向团支部说明“推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因此必须以认真的态度对待。
2. 联系人应向联系的班级说明“推优”的条件、步骤,并代表党支部参加“推优”工作,帮助解决“推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杜绝草率行事的现象,以保证推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联系人应经常与所在联系班级班主任取得联系,并征求意见,对于确定积极分子、推优、发展对象等工作必须有班主任的书面意见才能上交党支部讨论。
第五条:联系人要认真做好联系人笔记,详细记录联系工作情况、联系人工作体会及联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在每学期作一次工作交流。联系人工作笔记本要妥善保管,联系人换届时,要主动转交笔记本。
第六条:联系人应向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反馈发展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发展建议,并有责任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对在支部的帮助下,经过一段时间未取得进步或经反复教育未能改正错误的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联系人有权建议支部取消其入学积极分子或建党对象的资格。
第七条:支部应定期组织联系人交流工作经验和方法,使联系人工作逐步科学、完善,在一定基础上富有特色。
第八条:对于违纪联系人或群众反映较坏,不能认真尽职的联系人,支部有权罢免并追究其责任并形成对联系人的相应考察意见。
第九条:担任联系人工作,加强对申请入党同学的教育培养是每一名党员都要认真做好的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总支。
经济管理学院党委
二00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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