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教师党支部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3-03-04 点击次数:233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教师党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结合我校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师党支部是指学院中以专任教师为主体成员的党支部,是党联系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战斗堡垒,对本单位正确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教师党支部建设实施目标责任制,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或不设系的学科、教研组、实验室为单位设置。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应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五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三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
  选举产生的支部正、副书记报学院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在任期内,学院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支部委员和支部正、副书记适时进行调整。

三、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选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应兼任系级行政负责人的正职或副职,必须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经学院党组织考核合格,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支部工作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九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支部委员或正、副书记出缺,及时增补。
  第十条 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积极、主动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支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和活动方式,坚持原则,讲求实效。多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支持、协助和监督行政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负责人参与对本单位重要问题(如学科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推荐和安排出国人员、重大经济财务活动、人事调动与安排、提职晋升、奖惩以及其它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定。

四、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围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集中性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及时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通过主题教育、上党课、争先创优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树立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不断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严格党组织生活、党员汇报、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使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及时接转党员党组织关系,坚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按规定收缴党费。表扬先进,弘扬正气,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定期考察制度,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上。特别重视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及时讨论研究其转正问题,严把转正关。
  第十五条 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要求党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五、思想政治工作和统群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学习。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各项工作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方法组织学习,引导教职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成就。
  第十七条 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教职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给予具体引导和帮助。注意把思想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去,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帮助教职工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调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及时表扬宣传先进事迹,敢于批评各种不良现象。
  第十八条 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做好国家安全和政治保卫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于一九九二年四月制定,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常委会通过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如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