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2-02-19 点击次数:45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南京林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 -tion  of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NFUA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南京林业大学校友自愿组织而成的群众性、社会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校友,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引下,加强联系,加强协作,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教育和建设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江苏省南京林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l、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情谊,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的建设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2、团结爱护广大校友,支持关心校友事业,维护校友的有关荣誉和权益;

3、开展各种科技、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4、利用母校高教资源,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5、收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逐步编辑出版校友名录集和有关校友资料;

    6、编辑发行《南林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7、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林业大学校友:

1、曾在南京林业大学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各类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和外国留学生等;

2、曾在南京林业大学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南京林业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国内外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目前在校的教职员工。

第八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属上述南京林业大学校友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经校友会登记入会,即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各机构的选举活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实行监督;

3、对母校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4、参加母校和校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母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积极向《南林校友通讯》投送稿件,向校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基本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3、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4、讨论和决定校友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为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提出有关议案;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如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3、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款;

3、南京林业大学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1年7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